在車體損失險方面:1. 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2.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3.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在第三人責任險方面:1. 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2.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3.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4.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關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除列名被保險人外,尚有下列附加被保險人。
因此,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基本上已符合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即便保險公司依約賠付後,亦不再向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至於保險公司是否依約賠付,仍需視下述要件是否成立:
A: 一般說來,當我們有保險的需求時,可請保險公司針對我們的需求做分析,並針對不同的需求設計出不同的保險建議書,但往往保費的高低會是我們考量的因素之一,一般民眾在投保汽車保險時頂多只是順口一句「打折、優惠或算便宜一點」,而無具體的了解,其實只要稍加注意分析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建議書,就可以讓每一塊錢保費都花得很值得,這些注意事項包括在投保時的費率計算技巧、選對合適保障範圍、以及投保後的保單處理等方面都可以達到節約保費成本的效果。以下提供幾點建議,將可節省部分保費:
1.注意駕駛行為及理賠出險紀錄
理賠出險記錄是影響保險費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投保第一年駕駛情況良好,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第二年可享有無肇事減費,若第二年仍沒有理賠出險,則可享受更多的減費優惠;相對的,如有理賠出險記錄,則來年的保險費,則會以理賠出險的次數加成計算,賠款紀錄越多,保費當然越貴,所以小心駕駛當然是不二法則。
以車體損失險來看,如果在第一年無任何理賠紀錄即可享有 20%的減費,連續3年無賠款的優良駕駛則減費可達60%(在責任險部分連續3年無賠款最高則有30%的減費優惠),但如果有理賠紀錄則每次要加20%的保費,一來一回差距相當大,所以車主在發生小損失時,尤其在接近續保時,就應該算一下修理費用的損失扣除自負額,是否大於未來的加費額度加上原可享有的減費額度,如果是才應該考慮申請理賠,否則可以自行吸收,以享有續保時的節費優惠。
除先前所提「理賠出險紀錄」及「選擇適度的自負額」會影響保費的高低外,選擇適當的險種及承保條件,也是另一種考量。
車體損失險區分為甲式、乙式、車對車碰撞損失險及新安車體碰撞損失險四種,其保障範圍是根據被保險人的不同需求而擬定。如被保險人本身為新手且又駕駛新車,則可購買車體損失險甲式,其保障範圍較周全。但如果車主本身擁有停車位,發生不明車損 (刮傷等)的機率較小,則可選擇乙式來承保,以節省保費。此外,車主可選擇保費較便宜的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或新安車體碰撞損失險,以因應車輛碰撞時的理賠需求。 除險種的選擇外,汽車保險的承保範圍必須要適合被保險人的需求才是最好的規劃,所以乙式、車對車碰撞損失險及新安車體碰撞損失險、假日保障附加條款、或特定事故保障附加條款都是除了車體甲式之外非常好的選擇,可以節省的保費相當高,但主要仍應考慮是否符合被保險人的實際狀況與需求,另外有一些條款的運用也可節省保費支出,如限定駕駛人條款等。 總而言之,不管是車體險、任意險及其它附加險等,被保險人皆可依據本身的屬性及所在環境等因素,選擇適當的險種,在節省保費之餘,也能獲得完整的保障。 因此若配合前述無賠款減費的概念、選擇恰當自負額的概念、及選擇恰當險種及承保條件,對保費的節餘應有立即的幫助,可以節省好幾千元保費。 最後再提醒所有消費大眾,汽車保險分為車體損失險,竊盜險與責任險三大主險,如果汽車發生竊盜或車體全毀的事故時,對其他兩項主險而言,因保險標的消滅,所以保險契約當然終止,未到期的保費也當然應該退還被保險人,這是被保險人本來就有的權益,自當申請退還未滿期保費。
當汽車進行買賣、所有權易動等情事發生時,車主欲前往監理站辦理過戶前,新車主應先投保強制保險並出示以新車主為被保險人之強制保險證,監理機關才會受理車輛異動,原強制保險證則由原車主申請退保。或者,原車主亦可前往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填寫批改申請書,將其未滿期之強制保險權益移轉給新車主,再至監理單位辦理行車執照過戶。 除上述強制保險外,另還需考量汽車任意保險,汽車任意保險係為一年期契約,如您準備將車子出售時,需考量該保險契約是否也隨同汽車出售,即需確認交易的價格是否含該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一種依法必須加入的保險,目的在使交通事故之受害者,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但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所須負擔之賠償責,任往往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而超過的部分就需要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來分擔賠償責任。 其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未涵蓋財物損害。 另外,任意險賠償的項目較多,像是工作損失,若僅投保強制險是沒有理賠的,但任意險卻會斟酌實際狀況,給予合理的給付。 故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有其投保的必要性。
汽車乘客責任險僅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時,駕駛及乘客所受的傷害,倘若被保險人步行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時,發生交通事故所致的傷害則無法獲得保障。汽車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交通型則將保障範圍擴大為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除了不包括駕駛營業車及於國外駕車以外,不論是駕駛、乘坐或是行走期間,只要是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皆可獲得理賠。再者,汽車乘客險是採不記名方式,任何乘坐或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予以保障,附加傷害險則是保障載明之被保險人。因此,乘客險與傷害險事實上並無重疊或衝突的問題,甚至同時投保且符合承保事故,被保險人均可獲得理賠,投保汽車乘客險及附加傷害險等於給自己多一層保障。
傷害附加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是依據被保險人的住院日數提供日額給付,被保險人只需提供醫院住院證明即可獲得理賠,不涉及醫療單據部份。
由於傷害險屬附加性質,須與車險一併出單承保,強制險性質非屬任 意保險,被保險人須投保車體、竊盜或責任險任一主險時,方可加保 傷害險。在法人車方面,若須附加傷害險時,請於汽車險保單中加註 使用人,則該使用人即可投保傷害險。此外,針對先前已生效之車險 保單,在批加傷害保險時,除應填寫車險批改申請書外,仍應同時檢 附傷害保險要保書。
一、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紀錄者,可享保費優待。
三、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一、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到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的保險,應在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一、不可以。因為本保險的給付範圍及金額係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所以被保險人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本保險的保險金額。 二、如果被保險人認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未能充分有效轉嫁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可以另外再投保商業性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補足;如果駕駛人要保障因自己駕駛不慎致自身的傷害,可以另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本保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供民眾上網查詢。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不會的。雖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從車因素,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二、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遵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三、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一) 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二) 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四、又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十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認定同意承保。
要保人在要保書上簽名,除作為要保意思表示外,由於要保書為保險契約的一部份,所記載之規定、詢問事項,告知事項及說明等均關係著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確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皆已明瞭並願意遵守相關規定,所以需要本人親自簽名確認,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一)汽車仍行駛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之人。
一、 如果原車主未投保本保險時,應先投保取得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證之後才可辦理過戶。 二、如果該汽車已投保本保險,可選擇下列方法辦理: (一) 新車主另訂立新的保險契約(汽車為一年期;機車可選擇一年期或二年期),原車主並檢附其有關文件向舊保險契約的保險公司辦理終止契約手續並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二) 由新舊車主雙方同意直接辦理被保險人移轉程序,保險公司補發新保險證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但新舊車主依從人因素計算的保險費有差額時,仍有加退費問題。此外,如果舊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未滿三十日時,須另再投保新的保險契約。 (三) 如果為機車,因為沒有從人因素產生加退費問題,故可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公司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給新車主,以方便辦理機車的移轉手續。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去年(99年)台灣地區發生了近20萬的交通意外事故,死亡人數總計2047人。平均每天有547起車禍就發生在街頭上演。所以面對交通意外事故,就要指名車險服務最好的「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將風險移轉給保險公司,這樣就可以平平安安出門,快快樂樂回家了。